第五十条

已废止

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

(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