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条已废止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已满;(二)维修项目符合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三)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