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有效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不避让盲人的;(二)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五)驾驶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六)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