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应当指出其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