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第五十六条有效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无法确定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