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除执行紧急任务外,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