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划分快慢车道的道路行驶时,未达到规定的快速车道行驶速度的,不得进入快速车道行驶。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100米至50米开启转向灯。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