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和城乡规划。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因特殊情况,需占用道路作为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可以规划、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并设置明显标志。未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城市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机动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