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