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