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常设机关是其常务委员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履行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责。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土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并应当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