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务的时候,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和补选,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派有关负责人主持或者委托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主持。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