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第二十条已修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