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必须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的职务。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