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投资条例/第二章 资金来源第九条已废止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对农业投资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