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水利工程是保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管理和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设施的主管部门。

全体公民都有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