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保护。

本条例所指水利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渠道(灌溉、排洪、排阴)及其建筑物、泵站、水电站、农电线路及农村输变电设施、机电井、人畜饮水病区改水工程、河道、堤防、水保设施,以及水利工程附属的观测、监测、交通、通讯、管理房、灌溉试验站、水文测站、工程防护林等设施。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