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政治、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实行综合治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