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整改建议,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

(二)经考核未达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

(三)平安建设措施不落实的。

对不履行整改建议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议之日起60日内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送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