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已废止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基层治安防范工作:(一)加强公安派出所的社区警务工作;(二)加强110报警服务和治安卡口建设,完善快速反应机制;(三)加强保安员、治安巡防队、治安信息员、治安楼栋长、综治协管员、平安建设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四)加强防范、预警、监控等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