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做好基层治安防范工作:

(一)加强公安派出所的社区警务工作;

(二)加强110报警服务和治安卡口建设,完善快速反应机制;

(三)加强保安员、治安巡防队、治安信息员、治安楼栋长、综治协管员、平安建设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防范、预警、监控等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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