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环境污染损害单位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