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公告相关信息或者公告信息内容不全面的;(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征求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意见的。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