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公众参与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并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按照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或者没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