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消除污染、恢复原状。逾期未完成消除污染、恢复原状的,以及不能及时确认责任单位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其他单位代为履行。代为履行的费用由污染物产生单位支付;也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先行垫付,再由污染物产生单位偿付。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