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变更渔船下列项目之一的,所有者应当持身份证明、有关证明材料和渔船检验证书,到渔船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一)船名、船号;

(二)船籍港;

(三)所有者姓名、住址。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