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渔船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港航监督部门协助渔船管理机构处理;渔船与其他船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渔船管理机构协助港航监督部门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