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章 渔船航行、作业和停泊第十三条已废止渔船航行和作业,应当携带渔船检验证书,并按照规定标准配备安全信号和消防、救生设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