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已废止在旧城区开发建设中,对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建筑物、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一并拆迁,净地划拨给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小学校用地。本条前款具体拆迁范围和安置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