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在旧城区开发建设中,对规划确定的中小学校用地范围内需要拆除的建筑物、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一并拆迁,净地划拨给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中小学校用地。

本条前款具体拆迁范围和安置方案,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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