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木材经营者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当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

林区腹地不得设立木材加工企业。

林区和林区腹地的具体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