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第七条已废止木材经营者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应当经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林区腹地不得设立木材加工企业。林区和林区腹地的具体范围,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