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本条例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木材经营加工企业进行管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