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检尺径3厘米以上(含3厘米),检尺长2米以上(含2米)的原木及其板方材和原木初加工半成品。

本条例所称木材经营加工,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木材收购、存储、加工、销售活动。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