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第三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木材,是指检尺径3厘米以上(含3厘米),检尺长2米以上(含2米)的原木及其板方材和原木初加工半成品。本条例所称木材经营加工,是指以盈利为目的的木材收购、存储、加工、销售活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