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木材经营者发现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木材的,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木材经营者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有权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举报有功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