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木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和涂改木材收购、存储、销售登记记录和木材来源凭证;

(二)经营加工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

(三)流动加工木材。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