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木材经营加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木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和涂改木材收购、存储、销售登记记录和木材来源凭证;(二)经营加工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木材;(三)流动加工木材。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