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管道燃气企业需要停气、降压作业,影响用户用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过新闻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将停气、降压时间及期限通知用户。

除因不可抗力和抢险抢修以及燃气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管道燃气企业连续停止供气48小时以上的,应当赔偿用户直接损失。

管道燃气企业进行停气作业后,恢复供气应当在6时至22时内进行,并提前通知用户。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