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管道燃气企业接到用户检测燃气计量表要求后,应当在3日内与用户约定检测时间,请法定计量检测机构检测。检测误差不超过国家规定指标的为正常,由用户交纳检测费;误差超过国家规定指标的,检测费由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燃气企业免费更换新表。因燃气计量表失灵引起的计数差额,其差额费用由燃气企业与用户协商解决。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