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用户使用管道燃气,应当到当地管道燃气企业办理用气手续。

管道燃气企业对具备供气和用气条件的用户,应当自管道燃气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予以通气。

用户使用瓶装燃气,应当到经批准的瓶装燃气企业办理用气手续。

违反本条二款规定的,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日内,查清原因,责令责任单位限期解决;逾期仍不解决的,对管道燃气企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