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穿越河流、隧道、公路、铁路、桥涵的长输燃气管道、市区的地下管道及地上的燃气设施,负责管护的燃气企业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