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县(市)墙改节能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代征。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财政、审计以及上级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改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或者减、免、缓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