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未按照规定缴纳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