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发展规划、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公共汽车电车客运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