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建设、投资、认养、承包东西山林地。

市、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对在东西山绿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