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从事勘查、开采矿藏,修筑道路,架设输电、通讯、广播线路,埋设管线等工程,应当避开有林地段;确需占用林地或者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或者采伐林木手续。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