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林权单位应当对管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以及绿化设施加强保护和管理。

林权单位可以自行管护,也可以与当地护林组织签订护林责任合同,实行有偿管护。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