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三十一条有效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单位研究处理。承办单位应当在接到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之日起的3个月内,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上级机关再作研究处理,至迟在2个月内负责答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