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本办法所指的渔政管理机构包括渔政管理机构、渔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承担渔政管理职能的渔业技术推广机构和其他承担渔政管理职能的渔业工作机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