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阻碍渔政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二)偷窃、哄抢或者破坏渔具、渔船、渔获物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