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施行,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保护、增殖渔业资源,征收并管理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和荒芜费;

(三)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协助有关部门处理渔业纠纷;

(四)调查处理因污染造成渔业损失的事件;保护管理水生野生动物;监督管理渔业船舶;

(五)查验捕捞许可证。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