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渔业水域及渔业用水排放有害渔业资源的污水、污物。因防疫或者其他需要向渔业水域投放药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养殖生产者,并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其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和养殖生产的危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