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第十八条已修改在自然水域和允许捕捞的水库的鱼类产卵、孵育、越冬场所采割水草,捞取鱼卵附着物或人工采卵,须经管辖该水域的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9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